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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扬尘污染最高可罚百万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佛山环保立法“瞄准”扬尘污染。

     继佛山环保首法《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后,佛山环保立法“瞄准”了扬尘污染。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第三稿)(以下简称“扬尘防治条例”)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5月18日。

  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审议项目,扬尘防治条例包括总则、防治职责、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也进行了细化,其中工程施工期间超标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可处百万元罚款。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温利、黄健源

  现状:佛山PM2.5、PM10浓度居全省高位

  记者了解到,本次立法审议项目瞄准扬尘并非偶然。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佛山环境状况报告显示,佛山的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但污染排放总量及单位国土面积排放强度在省内处于高位,在去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排名中倒数第二。

  从今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指数看,佛山PM10浓度较去年同期有较大的反弹,PM10均值近3年来出现首次超标。数据显示,在今年第一季度,佛山PM2.5季度平均浓度为54微克/立方米,PM10季度平均浓度为78微克/立方米,在全省各市中浓度最高。

  实际上,根据市环保局2015年11月公布的《佛山市大气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成果》,扬尘对佛山PM2.5来源的“贡献率”达到11.7%。当时,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提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建议。

  据了解,加强生态文明领域地方立法成为佛山立法重点之一,今年,佛山计划重点推进河流、城市扬尘、固态废物等领域立法工作。“佛山空气质量近年来有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扬尘污染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直接影响佛山空气质量,对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市人大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上位法针对扬尘污染的防控及处罚等条文规定较为宽泛,存在部门监管责任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够明确和具体的情况,因此佛山计划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扬尘:多部门齐抓共管 举报有奖励

  遇上工地滚滚扬尘,市民习惯向环保部门投诉。但扬尘防治只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吗?“扬尘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环保职责,进一步厘清了环保责任分工,呈现环保、国土、住建、水务、交通等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按照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此外,“扬尘防治条例”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住建部门则负责房屋建筑、建筑垃圾堆场国道等扬尘防治;省道的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则属于国土部门的职责范围。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主体责任。此外,条例要求,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参与工程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

  防治:机动车驶出工地要先“洗澡”

  “扬尘防治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按照扬尘防治条例规定,在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不低于1.8米。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30厘米的硬质防溢座。此外,条例还要求,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枪专人清洗,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应当冲洗干净。

  对于正在作业的裸露地面,“扬尘防治条例”规定,应当定期实施全覆盖的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确保不扬尘;施工工地内短时不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暂时不施工30天以上的裸露地面,应当压实后全覆盖或绿化、铺装。

  对于环卫工人而言,以后也将迎来新规定。“扬尘防治条例”对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做出规定。如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实行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

  佛山作为陶瓷生产大市,条例对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黏土等矿产开采和石材、陶瓷制品等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做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监管: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扬尘防治条例”提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建设工程、堆场、裸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操作细则。值得一提的是,“扬尘防治条例”提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精准环境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扬尘防治条例”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PM10、PM2.5、降尘用水量等自动监测设备,与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记者了解到,目前顺德大良的华侨城工地,已安装在线的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在今年的佛山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市长朱伟要求,各区于9月底前完成在人口密集区内施工地安装PM10、PM2.5浓度实时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根据《佛山市全方位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针对扬尘污染,去年全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已扩大到全市27个镇(街道),即禅城、南海、顺德全区及高明、三水部分镇街。

  处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扬尘防治条例”的开罚力度空前。对于施工单位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未专款专用的,除了责令限期整改,还处挪用费用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期间超标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扬尘,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扬尘防治条例”还探索“按日计罚”。如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外,施工单位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扬尘,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