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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对排污扬尘作细化规定 企业责任可不轻


 来源: 枣庄晚报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环保局大气办就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中工业企业应负的主体责任,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一一阐释。

  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企事业单位等经营者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内容涉及工业企业排污要求、扬尘治理规定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新法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而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对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相关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枣庄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显示,扬尘污染占相当大的比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该负责人说。

  新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并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燃区和禁燃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