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部署,每个街道(乡镇)布设空气质量监测站不少于1个。站点布设选址原则上为街道(乡镇)办事处办公场所楼顶,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在街道(乡镇)办公场所500米范围内选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实施。各区在本辖区布设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时,应当采用标准监测方法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监测指标应当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臭氧污染较为突出的区域应当尽可能增设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指标,可以根据需要在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加装视频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