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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市党委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主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战略,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力争在黄河流域率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落实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做好表率的工作要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以督查促落实、以整改促建设,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系统治理、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着力构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全方位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0年下降16%,细颗粒物(PM 2.5)年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16.6%,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0%,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3730吨、690吨、1600.6吨、80.07吨,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统筹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制定银川市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排放达峰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配套措施。深入开展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和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突出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推动重点行业率先达峰。严控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逐步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动融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我市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推动市内企业入场交易。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和评估监管体系,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管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五)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持续加强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电力消耗力争下降15%。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大力发展分布式新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4%。推动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加快六大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促进绿色制造和产品供给。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到2025年,培育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工厂15个、绿色产品20个。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 1750 万千瓦和 3250 万千瓦,绿色能源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占比分别达到 55%和 30%以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提高到32.5%以上,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提高到27.9%以上,推进煤炭消费在2025年左右达峰,并在“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加强燃煤自备电厂规范管理,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推进天然气分布式发展,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持续压减散煤消费,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县(市)区,各园区

  (六)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七)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在“双超”“双毒”重点行业继续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大力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八)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对市级(不含宁东)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进行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筑牢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培养青少年生态文明行为习惯。(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严格落实《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网络,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推进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引导公民杜绝餐饮类浪费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冬春季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持续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加强工业企业、机动车、建筑工地等污染治理和采暖燃煤、秸秆焚烧管控,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构建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综合执法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十一)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策”行动。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从源头减少 VOCs产生。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 年,现有水泥生产线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银川市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更新与综合整治提升项目。臭氧浓度稳中有降,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十二)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持续淘汰达到报废标准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其它高排放车辆。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45%以上,新增或更新公交车新能源比例达到70%以上,市政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90%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清洁能源化。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十三)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大环卫机械设备投入力度,到2025年,全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95%以上,“两县一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以上,工业企业堆场实行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化工、污水处理等行业恶臭、异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四)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巩固提升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护、夯实河湖长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监督,防止水体返黑返臭。(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2022年6月底前,灵武市人民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十五)着力打好黄河银川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以阅海(含典农河)、鸣翠湖等湖泊为重点开展水生态系统修复,重点推进典农河银川段综合治理及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加强黄河生态经济带污染治理,以黄河干流银川段为主轴,实施主要排水沟和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5年,黄河干流银川段出境断面稳定保持II类水质,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十六)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统筹开展地方供水水源替代,依法调整需要变更的水源地保护区。全面排查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并及时修复。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构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同步完成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到2025年,完成全市“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十七)强化陆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黄河银川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黄河流域银川段上下游市级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探索建立黄河流域银川段市级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推进犀牛湖水生态治理项目,继续积极谋划实施一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重大项目。建立美丽河湖、示范河湖政府财政投入、项目资金统筹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河湖。(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分类分区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完成自治区监管清单内的黑臭水体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持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 3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水平,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长期定位监测制度和灌溉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系统,定期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及时掌握农作物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管控。到2025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市)区)

  (二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强化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严格土壤环境污染优先管控地块和高风险地块环境监管措施,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园区)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制,严控收储、供应、开发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到2022年,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完成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测。到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二十一)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分类实施地下水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统筹推进水土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配合自治区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强化不达标水源地治理。配和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建设全市地下水污染监测与预警应急系统。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重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部依法关停贺兰山和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井,依托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水文地质分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二十二)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全力推进“无废城市”创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卫健委、各县(市)区、各园区)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强化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到2025年,全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黄河银川段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6.68%,绿地率41.5%、绿化覆盖率42.35%、人均公园面积17.25平方米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园林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

  (二十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相关调查、观测、评估工作。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二十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七、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十六)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严控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风险。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批准跨省转移,严禁从市外转入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及市内不产生的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及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二十七)强化新污染物污染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全面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实施。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

  (二十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

  (二十九)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建立完善市级组织协调、县(区)执法监管的监管体系。加强放射源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实行放射源跟踪监管,确保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坚决杜绝辐射安全隐患。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提升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物资配置,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水源地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环境风险分级管控,推动全市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积极推进“南阳实践”实施工作,编制重点河流(河段)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和储备能力建设,通过自储、代储、协议储备等方式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八、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一)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及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推进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普法宣传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合力。(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中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各县(市)区)

  (三十二)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积极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融资需求信息,加大直接融资对生态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税务局)全面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落实黄河银川段干支流及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各县(市)区)

  (三十三)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全面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构建各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采取PPP、EOD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生态环保的良好局面。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四)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加强危废集中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实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区域总量控制,形成产处平衡、适度超前的处置能力,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覆盖,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卫生健康委、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常态化执法检查,建立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监测、监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着力构建智慧执法体系。推进“银川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着力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落实“装、树、联”管理要求。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严厉打击涉洋垃圾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三十六)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运行顺畅、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智慧监测初步实现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重点推进银川市交通污染专项监测项目、空气治理预警预报能力提升项目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碳排放、城市声环境、生态遥感、应急能力等监测短板。逐步拓展黄河流域银川段水生态监测,启动新污染物监测与评估。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园区

  (三十七)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高效利用、“双碳”目标实现等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建设一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大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力度,培育生态环保、低碳循环产业发展,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在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科技创新。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速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打造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开展成果集成转化和示范推广。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牵头单位:市委办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决策部署,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开展“银川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实践月”活动,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引导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

  (四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队伍建设,锤炼过硬作风,塑造优异形象,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表彰一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