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加强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2021年泸州市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各区县住建局,各园区建设局,各基层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我局草拟了《2021年泸州市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20日17:00前修改意见(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毅;
联系电话:3158948,18190029177;
电子邮箱:184741762@qq.com。
附件:2021年泸州市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
2021年泸州市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针对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通过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强化管控,使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环境面貌有显著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将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纳入分级管控和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绿色、文明、标准化施工,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建筑工地在主体施工阶段、重要部位、重点区域,加大督察力度和巡查频次,确保抑尘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落实扬尘治理费用。各区县、园区监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核实,扬尘治理费用经监理单位审核,纳入工程造价,不得挪作他用。
3.签订扬尘治理承诺书。各区县(园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在2021年3月底前全部签订扬尘治理承诺书。新建项目工地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接入市智慧工地平台时,需提交已签订的扬尘治理承诺书。
4.严格落实抑尘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泸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污染防治的通知》和“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降尘抑尘措施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围挡、喷淋、雾炮、扬尘在线监测、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场车辆、机械等加强巡查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5.禁止工地现场搅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将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情况列入扬尘治理检查内容,重点对其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创新防治技术措施。大力开展“撤网覆绿”、打造花园式工地行动,加大施工现场“抑尘剂”推广使用,对裸土绿化占比大、治理成效好的项目在省、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中优先推荐,对应绿未绿、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同时加大信用评价体系的运用。
7.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推进建设项目“技防”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100%安装和使用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和正常使用,实现建筑施工工地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市级监控平台安排专人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远程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到工程参建单位和辖区主管部门,辖区主管部门现场督促工地整改到位,设施配置、场地硬化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级监控平台监测数据和远程检查情况每周进行通报。
8.加强防治宣传指导。通过编制、发放指导图册、宣教挂图,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知识,解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增强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提升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9.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根据工作要求和泸州市大气污染形势,开展泸州市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即日起各级监管机构及相关监管人员要对监管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立即组织开展复工核查和拉网式检查,凡不满足工作标准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或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限期未能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送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移送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不良行为记录,扣信用评价分,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督范围。通过100天的集中整治,全市建筑领域绿色文明施工水平明显提高,大气污染防控能力得到加强,空气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二)严格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1.严把工程机械源头使用关口。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各企业和在建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严格执行我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政策,一是建筑工地使用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高排放工程机械一律禁入建筑施工现场。二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工作,未编码登记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三是加强对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冒黑烟问题的责令其停用或撤场维修。
2.严格工地成品油使用监管。一是督促建筑工地从正规渠道购买用油,在施工现场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用油台账备查,确保使用油料可溯源。二是加强对进出建筑工地流动加油车的管理,出入工地的流动加油车必须拥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三是要求建筑工地按计划限量进场、存储燃油,严禁存储不达标燃油;燃油分类专库储存;库房通风良好,设置严禁明火标志,配足消防灭火器材。
3.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车安装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OBD)监控设备,督促各混凝土搅拌站做好安装和联网工作,对逾期未完成联网的责令其暂停混凝土运输业务;协助做好对混凝土搅拌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根据《泸州市建筑工地应对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企业和在建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检查,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城市建成区内在建工地进行巡查抽查,督促市区住建部门履职尽责,对违规开展土石方及其他作业的违法线索立案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扣信用分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1.落实“四员”制度。区县、园区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工地实行“四员”(项目主管单位监管员1名、施工企业管理员1名、监理单位巡查员1名、县区住建局督查员1名)制度,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和上报,并盯办问题整改。
2.实施昼查夜巡的常态化督查检查。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负监督责任,各县区住建局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一是各区县(园区)每月梳理、更新在建(或在拆)工程项目清单,建立工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辖区工地至少开展一次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二是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对全市建设工地持续开展常态化扬尘防治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督查探索引入无人机航拍、监管系统,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将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给各县区住建局下达督办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给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各县区住建局在接到督办通知或行政执法建议书后,立即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逐条整改存在问题,按照时限上报整改报告、影像资料及处罚结果。三是收到各县区住建局的问题整改报告后,在问题台账上销号,并随机实地复查问题整改情况。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或置之不理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3.对区县排名通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和“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和扬尘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对区县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月排名、通报,层层压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连续2个月被通报批评的区县(园区)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同时将通报抄送区县(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连续3个月被通报批评的区县(园区)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局纪检组实施诫勉谈话,同时将通报抄送区县(园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严格追责问责
1.对建设单位的问责。在各级督查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第一次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停工整改,实施顶格处罚并约谈单位负责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第三次发现,建设单位系市、县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上报纪检监管部门视情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建设单位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息平台、信用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对施工企业的问责。在各级督查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第一次立即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顶格处罚,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息平台、信用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三次,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制施工单位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限制执业资格,计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息平台、信用管理平台,属二级以上资质的,建议上级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
3.对监理单位的问责。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监理项目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第一次约谈单位负责人;第二次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顶格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息平台、信用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三次,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制监理单位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限制执业资格,计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息平台、信用管理平台,建议上级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
4.对监管人员的问责。工程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相关人员等因监管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导致建筑工程大气污染被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市区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对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负责向上级报告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联络对接、督促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园区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分解任务、明确时限、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及区县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两级办公室要制定详细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遗漏”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有序推进。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将持续开展明查暗访,对各级住建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严格激励惩戒。按照“严格管理、依法惩处、绝不姑息”的原则,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及时督办整改,对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