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2020年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工作方案》(鄂环办〔2020〕34号)等文件要求,在积极做好“六稳”、“六保”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行动,积极应对臭氧(O3)污染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提升VOCs监管能力,推进VOCs综合治理,减少VOCs排放,使夏季臭氧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力争减少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清单,明确对象
1.建立清单。2020年8月15日前,在前期摸底调查基础上,参考2017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2019年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初步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重点排放企业清单、重点工业园区清单、重点企业集群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市环科院;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制作手册。将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手册、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以及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汇编成册,为推进治理工作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市环科院)
3.开展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相关排放标准解读、“四张清单”填报和管理能力培训。(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环科院)
(二)上门帮扶,主动服务
4.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2020年8月至9月,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行业治理手册、行业新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5.开展现场帮扶活动。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成立帮扶组,按照“四张清单”,对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现场帮扶。对已纳入疫情防控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帮扶组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2020年8月31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对口生态环境部门。对照“四张清单”中“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对企业应帮尽帮,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对VOCs年排放量0.5吨及以上企业开展帮扶。帮扶组会同企业梳理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或相关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查看管理台账是否规范、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废气设施运行情况,视情修改完善“四张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6.督促企业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督促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包括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7.开展检修备案。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尽量避免在7-9月安排全厂检修、储罐清洗等作业。2020年8月25日前,组织重点企业报备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若企业检修、清洗等作业不能调整,要组织检查该企业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VOCs排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技术支撑,专项监测
8.开展O3溯源分析。通过走航监测、标准化监测、大气VOCs组分监测等方式,开展O3和VOCs来源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高值,应及时向有关环境管理和环境综合执法部门通报,为管理和执法提供参考方向和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9.开展专项监测。将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汽车制造、包装印刷等已实施或即将实施行业新标准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按照《2020年度全市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方案》(武环办〔2020〕2号),原则上在9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VOCs专项监测。(牵头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推进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综合治理
10.加强源头控制。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有机溶剂、油墨等原辅材料,开展技术改造,因企制宜用水性涂料替代油性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新建项目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船舶、地坪、木器、车辆、建筑、工业防护涂料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行政审批处;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11.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治理。持续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动完成一批治理项目。(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12.推进重点工业园区治理。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园区无组织排放综合管控,组织编制实施“一园一策”。(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青山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13.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依据《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武环办〔2020〕4号),结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及企业实际, 督促12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1套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向对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可酌情延长期限,但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新要求,按上级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五)强化油气回收监管,减少油气排放
1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现场检查。各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和《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中有关检查要点,对辖区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开展现场检查,填写《武汉市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记录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各区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车防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15.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抽测。各区按照《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武政规〔2020〕10号)中规定的抽测比例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对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抽测,重点抽测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臭氧超标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加大抽测力度。对抽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车防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16.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车防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六)强化生活源管控,减少面源污染
17.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汽修、露天喷涂、露天焚烧巡查,对巡查中发现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18.引导错时作业。当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协调相关部门将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涉VOCs排放作业尽量安排至夜间。(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调度。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和VOCs综合治理,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掌握有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督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向VOCs治理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项目的倾斜力度,提高企业治理的积极性。
(三)扩大公众参与。开展臭氧污染防控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册、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普及臭氧污染防治和VOCs综合治理知识,引导企业、市民主动参与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