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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20年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1.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企业对照省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自查并建立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并于2020年7月底之前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于2020年底之前书面报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项目,应当在改造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对其开展环境管理。
 
  2.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协调督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力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3.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落实省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排查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建立工业炉窑环境管理清单台帐。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动工业炉窑装备升级、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治理。


  4.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各区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建设。
 
  5.开展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中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6.推进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大钢铁、建材、焦化、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一批综合治理项目,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等过程的污染排放。
 
 7.开展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在秋冬季,加强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