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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


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2018〕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环评源头预防、优化产业布局的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进一步协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意见》中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工艺项目及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二、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行业除外)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新建、扩建涉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陶化、发黑(发蓝)、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双削减”。

  三、工业园区外建设(含新、改、迁、扩建)涉VOCs排放、涉水表面处理的工业行业项目环评文件需将以下环保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污染防治工程分析:

  (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按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四、石马河流域暂停审批所有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废气治理设施零散工业废水除外但须转移至上述流域外处理),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市倍增计划企业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公共民生工程及涉废气治理设施、实验室零散工业废水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零散工业废水总量削减。

  五、符合排放工业废水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相关流域标准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指标的较严值;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的水质标准。

  六、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进区(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及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为能源的新型特种陶瓷焙(煅)烧炉、铸造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除外),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七、以备案制形式支持东莞滨海湾新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自主优化环境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环评改革举措,两区所制定的优化环境准入条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八、《实施意见》涉及本通知的有关准入政策以本通知意见为准,其他准入政策仍按《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实施意见》及优化调整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最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更新、更严环保管理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