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税法明确纳税人、税额、征收对象和范围、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该稿件提出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标准基本一致,但省级政府可适当上浮;对超标、超总量的可加倍征收;对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纳税人分类管理。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随后多部委均加速推动环保税出台相关事宜的推进。此次环境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将有力推动“费改税”进程。从内容来看,从量计征方式,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税率不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均符合预期,而省级政府的浮动自主权给与了各地政府因地制宜推动环保执行的空间。
根据测算,2013年以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指标为主的全国排污费理论应征收总额达到575亿元;而2013年实际征收额仅为216亿元,仅达到理论应征收总额的不到40%。环境税法出台后,征收力度有望大幅加强,即有利于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又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对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这个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的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该免除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并且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企业自行安装监测设备,实时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或者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量的标准,可以享受税收减半的优惠,这个可以从一定层面促使企业自己转型加快,带动环境监测市场全面健康的发展。
从经济调控规律来说,环境保护税立法,是费改税的一部分,但是税收更能调节人们的行为,调控刚性更大。比如《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在合理规定征税范围的基础上,采用从量定额的税率制度,而且采取差别化的从量定额,也就是排放污染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加倍征收环保税,使得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将缴税与排放污染物数量相挂钩。企业排放污染物越多,污染指标越高,那么缴税就越多,这样在实际生产中,依据逐利原则,企业必须尽可能少排放污染物,才能少缴税。
影响企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Q:新环保税法大概什么时间颁布?
A:2015年6月10日是新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可能颁布实施在2016年至2017年左右
Q:主要针对哪几类企业影响比较严重
A: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与之关联的排放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Q:新环境税法征税怎么征?会不会出现多头执法的情况?
A:新环保税法明确规定是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同征税,在税务部门质疑企业相关的排污数据时,可以请环保局出面现场监测相关数据
Q:企业怎样避免被大额征税罚单给罚亏损?
A:其实怎样合理征税和引导排污企业走向零排放,这也是新环保税法考虑的范畴,其中就明文规定,如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征税标准的一半,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相关资料,税务部门核实后,会给于至少减半的优惠,这就要求工业企业和相关企业做好自身的监测治理工作
Q:企业安装监测设备测试的数据和环保部门所持的监测设备数据误差大吗?
A:就目前市面上监测设备,和环保部门的设备数据比对结果误差在千分之一左右
Q:企业自行建立监测系统,排放或者生产对周围环境影响达标后,能否免税?
A:目前还没有
Q:企业自行建立的监测系统需要和环保部门的平台对接吗?管理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吗?
A:这个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大一样,如果是重点监控对象,那就需要与环保部门对接;企业监控管理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
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环保税法渐行渐近。此前由于对污染因子的监测、核定缺乏精准的技术措施,征收排污费仅作为过渡性手段。未来环保税法的实施,需以精确的环境监测为前提,带来广阔市场机遇。行业走向长效监管下的运营模式,环境税、碳交易、水权等政策的加速推进,将有助于环保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也是我们环保行业走向繁荣发展的必备条件。整体而言,环境税法的加速推进有利于环保行业的整体发展,维持环保行业“买入”评级,建议关注PPP主题投资机会,重点关注国有环保平台,如中原环保、江南水务、重庆水务;民营龙头公司,如迪森股份、高能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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