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举措防治扬尘污染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不断加速,扬尘污染防治压力相应增大,为解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五大举措防治扬尘污染:一是规范工程施工,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二是规范拆除作业,条例规定,拆除建(构)筑物,应当持续加压喷淋等相关措施;三是规范城市道路保洁防尘;四是规范裸露地面防尘;五是规范城市绿化建设防尘,加强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此外,条例指出将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对特定区域露天焚烧行为作规定
我区是农业大省,甘蔗叶、水稻秸秆、树叶树皮等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管控不好,秸秆随意抛弃、焚烧,会带来较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利于缓解资源约束,稳定农业生态平衡。
为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建设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为了避免群众随意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细微颗粒物污染,条例结合我区农业结构、地域特点、耕种习惯等实际情况,对特定区域露天焚烧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